基本案情:
A公司為B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王某系B小區某房產的業主,王某購房時與原告簽署《物業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協議》,協議約定,A公司為B小區提供物業服務,進行小區建筑及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管理、日常維護、巡視檢查;園林綠地的管理維修;環境衛生的管理服務;公共秩序的維護;入住管理;物業裝飾裝修施工監督管理;車輛行駛、停放的秩序維護及場地的日常維護;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垃圾清運費、電梯運行費、生活用水二次加壓及清洗水池費,同時對物業服務費、垃圾清運費、生活用水二次加壓費、電梯運行費、物業服務費違約金均進行了是確約定?,F因王某未按約繳納物業費,A公司敦促多次無果,故訴至法院。被告王某稱,其拒交物業費的理由是,自己所住房屋位于頂層,自2017年來不斷出現墻面起鼓、漏水問題,自己多次找原告反映問題,原告安排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過,但一直未能修復。2018年5月,自己無奈找裝修公司做全方位防水及補修。從此以后,墻面起鼓現象明顯好轉,只是小陽臺小面積漏水。后自己持維修憑據向原告請求承擔部分修補費用遭拒,而滲漏已給自己造成裝修損失3萬元,在此情況下才拒交物業費。
法院審理:
原、被告簽訂的《物業管理規約》《物業管理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F原告已按管理規約及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提供了約定的管理服務,被告就應按約履行繳納物業服務費、配合物業管理的義務。被告提出的所住房屋存在墻面起鼓、漏水等質量問題,造成該住戶人身財產受到嚴重損害,經被告多次找原告反映至今未給合理說法,故拒交物管費的抗辯理由,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睋艘幎ǎ娴穆氊熤饕菍才涮自O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
就本案具體事實而言,被告稱所居住房屋存在墻面起鼓、漏水的質量問題,屬另一法律關系,不宜在本案進行評判;且物業服務企業系對整個物業服務區域提供長期持續的環境衛生、安保、公共設施維護維修等服務工作,并非針對某一位特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因為部分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支付物業服務費而停止物業服務。由于物業服務針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和特定業主支付物業服務費之間并非對待給付關系,某一具體時間、事件的具體物業服務瑕疵不能當然成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拒交物業服務費的合法抗辯事由,故法院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律師解答:
物業服務收費,是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物管的重要支撐點,是直接關系業主、使用人和物業公司利益的敏感問題。就本案具體事實而言,被告所居住房屋存在墻面起鼓、房頂漏水的質量問題,屬另一法律關系,物業服務企業系對整個物業服務區域提供長期持續的環境衛生、安保、公共設施維護維修等服務工作,并非針對某一個特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因為部分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支付物業服務費而停止物業服務。由于物業服務針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和特定業主支付物業服務費之間并非對待給付關系,某一具體時間、事件的具體物業服務瑕疵不能當然成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拒交物業服務費的合法抗辯事由。
律師提醒:
對于業主拒交物業服務費糾紛的法律解決機制,并非全無抗辯理由,若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不符合約定致使業主拒絕交費,業主行為屬于合理抗辯,此時法院會根據業主提供的抗辯理由和證據進行多方面綜合審查,作出駁回其要求業主交費之請求,或適當減少業主應交服務費,或物管公司進行整改的裁判結果;另外,如果是開發商未履行完整的開發義務致使業主以拒交物業服務費抗辯,應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開發義務作為抗辯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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